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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35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合併時,應由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間內提出合併申請書,申請合併分配為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