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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土地分配與異議處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38 條
重劃區村莊內土地之分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村莊之土地應劃定範圍為一分配區,就其現況儘量按原位置分配。
二、村莊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前應先實施地籍調查,據以辦理測量分配。
三、村莊分配區各宗土地之界址以當事人指界為原則,但當事人未能指界時,以現況使用界為準。現有界址曲折,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地籍調查時,自行協議截彎取直。
四、村莊分配區共有土地如經全部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割且指界者,得分配為個人所有。
五、村莊分配區土地辦理分配後,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減少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減少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之耕地分配補足或以差額地價補償。
(二)在重劃區無耕地,或經補配耕地面積仍不能分配補足者,以差額地價補償。
六、村莊分配區土地辦理分配後,所有權人分配之面積增加時,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在重劃區有耕地分配者,將增加之面積折價,以重劃區內應分配之耕地面積扣減之或由該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
(二)在重劃區內無耕地者,由該所有權人繳納差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