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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43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租約變更或註銷登記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重劃前後土地對照清冊,發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