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45 條
地上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關係人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