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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48 條
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其已辦竣限制登記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數額予以提存後,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並通知原囑託機關或請求權人予以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