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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之工程費用包括如下:
一、施工費。
二、材料費。
三、補償費。
四、區域性整地費。
五、界樁設置費。
六、管理費。

前項各款費用標準(每公頃單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