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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六 章 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 110年12月28日)
第 52 條
土地所有權人應分擔之工程費用,除以抵費地抵付者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