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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7 條
前條抵費地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予集中公開標售之土地,在未標售前,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於標售後,逕為登記與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