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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12月28日)
第 9 條
農地重劃實施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使用而無收益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於當期田賦或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前,列冊函送稅捐機關依規定核免其田賦或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