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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重劃工程 ( 110年12月28日)
第 22 條
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應於施工前一年內辦理完成。

第 23 條
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下:
一、水利狀況調查。
二、高程及地形測量。
三、農路、水路系統規劃及規劃圖、報告書送審。
四、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
五、農路、水路工程設計。
六、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送審。
七、工程發包。
八、放樣施工。
九、施工管理。
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
十一、辦理決算。

前項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設計,農田水利署應派員參與。

第 24 條
(刪除)

第 25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係指主要作物收穫後次期主要作物種植前較長之休閒時間。

第 26 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