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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縣(市)勘界辦法  ( 88年10月06日)
第 1 條
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之界線,應就左列情形勘定之。
一、地理之天然形勢。
二、行政管理之便利。
三、產業狀況。
四、人口分布。
五、交通狀況。
六、建設計畫。
七、其他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