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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土地管理 ( 108年07月03日)
第 15 條
原住民於原住民保留地取得承租權、無償使用權或依法已設定之耕作權、地上權、農育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