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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7月03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