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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 108年07月03日)
第 2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轄區內原住民保留地,得根據發展條件及土地利用特性,規劃訂定各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

前項開發、利用及保育計畫,得採合作、共同或委託經營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