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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 108年07月03日)
第 25 條
依前條申請續租範圍係屬原核准開發或興辦範圍及開發或興辦方式,且其申請續租應檢附之文件與原申請開發或興辦承租檢附之文件相同,於申請書並敘明參用原申請文件者,得免檢送相關書件,並免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