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 108年07月03日)
第 26 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開發或興辦時,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協議計價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投資;投資權利移轉時,其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應協議計價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