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 108年07月03日)
第 29 條
依前條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