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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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 108年07月03日)
第 29 條
依前條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不得轉租或由他人受讓其權利。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