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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7月03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