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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07月03日)
第 41 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