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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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標管理辦法
( 96年04月25日)
第 5 條
界標埋設原則如左: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