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88年05月28日)
第 3 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應置專任地政專業人員;其受託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者,應增置專任土木工程專業人員;受託辦理測量業務者,應增置專任測量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