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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辦法  ( 88年05月28日)
第 7 條
受託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其地政、土木工程或測量專業人員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一個月內另聘任合格人員送主管機關備查;逾期未另聘任合格人員者,主管機關應予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