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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 87年08月05日)
第 2 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請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之案件,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徵規費。
三、指界測量。
四、審查。
五、公告。
六、異議處理。
七、登記。
八、繕發書狀。
九、異動整理。
十、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