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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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土地歸還或取得所有權登記審查辦法
( 87年08月05日)
第 7 條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結果,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有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登記之申請。
申請人不服前項之駁回者,得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駁回之事由涉及私權爭執者,申請人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