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年02月20日)
第 21 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