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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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年02月20日)
第 21 條
放領地價之繳納,由國家行庫、直轄市行庫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