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 91年02月20日)
第 22 條
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
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