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84年12月20日)
第 4 條
民間機構應於依第二條規定公告期滿後,豎立路線中心樁或邊界樁,計算座標,並檢送空間範圍公告圖說、樁位座標表、樁位圖及有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核轉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測量及登記。

前項穿越空間範圍位於都市土地者,准照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自行測定都市計畫樁位,並將有關資料及測量成果送請都市計畫樁測定機關檢查 校正完竣後,準用該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