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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0年09月27日)
第 6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業務局(處)長兼任;置工作人員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