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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  ( 110年09月27日)
第 9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交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其執行情形應提會報告,並應將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