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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 112年01月13日)
第 6 條
登記機關受理下列複丈,得依已核定之測量成果辦理,無需實地測量者,依本標準規定之收費數額半數計收:
一、依法院確定判決書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件所申請之複丈。
二、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作成調處確定結果所申請之複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