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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年06月09日)
第 10 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投資人,從事該辦法之投資行為,應依該辦法之規定,經經濟部許可後,始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