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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年06月09日)
第 12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基準,作為准駁之依據,並於核准後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