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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 106年06月09日)
第 15 條
內政部為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許可,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審查之。

內政部為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許可,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作為准駁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