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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二 章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年08月26日)
第 14 條
重劃會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圖,或廢弛重劃業務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重新改選理事、監事或理事長,必要時,得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