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 92年08月26日)
第 21 條
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會會員大會認為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合計面積比例,不得低於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