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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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 92年08月26日)
第 2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時,應即進行審查;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將原件退回。
重劃會應於重劃計畫書、圖核定後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