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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 92年08月26日)
第 27 條
重劃計畫書、圖經公告期滿後,重劃會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於開始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