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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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 92年08月26日)
第 39 條
重劃區土地於辦竣土地登記後,重劃會應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場交接土地,並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遷讓者,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