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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 92年08月26日)
第 42 條
抵費地出售後,應由重劃會造具出售清冊二份,送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備查同時,檢附清冊一份通知該管登記機關作為當事人申請移轉登記時之審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