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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三 章 申辦程序及重劃業務 ( 92年08月26日)
第 44 條
重劃區內原有道路,經規劃為可供建築土地,於重劃後其鄰近道路已開闢完成可供通行而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必要時,由重劃會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依法逕依重劃分配結果辦理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