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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第 二 章 籌備作業及重劃會之組織 ( 92年08月26日)
第 8 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除依章程規定外,得經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達重劃區總面積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開之通知時,得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連署,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

經會員大會決議之提案,於一年內不得作為連署請求召開會員大會之提議事項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