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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年10月01日)
第 19 條
開標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規定期限,一次繳清應繳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