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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92年10月01日)
第 20 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十五日內辦理點交。
二、以書面點交為原則,於點交紀錄其他事項欄記載書面點交完竣,並註明依現狀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