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新 89.04.26 訂定)  ( 102年11月07日)
第 7 條
耕地租約租期屆滿,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並有繼續耕作之事實者,應申請租約續訂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