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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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 一 節 (刪除)
( 112年01月13日)
第 10-1 條
地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得以檢測控制點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