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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四 節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113 條
航空攝影機之選用,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須受下列之限制:
一、鏡頭輻射畸變差應小於零點零零五毫米,分解力每一毫米應多於四十根線。
二、不得使用超寬角攝影機。
三、城市及高山地區不得使用寬角攝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