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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四 節 戶地航空攝影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117 條
航空攝影後,應即繪製涵蓋圖,並檢查底片。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攝影或補攝:
一、航線偏差超過百分之十。
二、重疊不足,像對不能涵蓋全測區。
三、航高過高或過低,致底片比例尺與規定相差百分之十以上。
四、航傾角或航偏角大於五度以上。
五、底片有雲、陰影過長,模糊及其他因攝影或沖洗不良,致無法用於量測及製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