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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一 章 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 一 節 (刪除) ( 112年01月13日)
第 13 條
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