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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三 章 戶地測量 第 五 節 繪圖 ( 112年01月13日)
第 150 條
地籍原圖圖廓外,應繪註下列各款:
一、縱二公分、橫二點五公分之接圖表。
二、圖號。
三、行政區域名稱。
四、測量開始及完成日期。
五、測量及檢查者姓名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