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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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六 章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112年01月13日)
第 184 條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以下簡稱地籍圖重測)。